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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得不说”法律“首例比特币“矿机”纠纷案宣判: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

华为无法更新imtoken 2023-09-04 05:08:52

2018年10月10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比特币“矿机”网络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。 这也是首次宣判的比特币“矿机”之争。

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:在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,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,一方当事人无权任意解除。 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、持有和合法流通,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。 因此,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比特币矿机的合同合法有效,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该判决结果仅为一审判决,尚未生效。 链得得App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,对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进一步解读。

案例回顾:网购比特币“矿机”引发退货纠纷

2018年1月4日,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台比特币“矿机”,总金额61.2万元。 约定好相应的送货时间后,次日 商品全款已付清。

随后,原告获悉,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了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。流通,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坊等所谓“虚拟货币”,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,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。

原告认为,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“矿机”,没有使用价值,设备交易涉嫌违法。 此外,根据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纠纷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。 .

但被告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,内容合法有效。 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仅禁止比特币发行融资,并未禁止比特币持有和自由市场交易。

因此,被告驳回了原告的申请,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原告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纠纷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判决: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,合同有效

法院在判决中认为,根据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,代币不得擅自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。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的“虚拟货币”,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来购买商品,但不可否认的是,比特币作为商品是可以被收款人使用货币按照法律。 至于“矿机”,作为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,它是有财产属性的。 比特币的生产、持有、合法流通以及矿机买卖均受法律保护。

链得得App发现,本案与以往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略有不同。 例如,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(2017)浙1122民初第38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,法律明文禁止流通的,当事人订立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。的虚拟货币。 (详见:《数字货币合约无效,交易不再受法律保护?》)

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(2017)第2958号判决书认为,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矿机交易《转让协议》,因标的物不合法。事情是非法的。 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,《转让协议》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(即公序良俗)而无效,应返还因约定取得的财产。

此外,盱眙县人民法院在(2018)苏0830民初661号判决书中认为,2017年9月4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公告》。 ,明确指出以首次代币发行(ICO)形式发行代币的融资活动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,因此禁止此类行为及其后延伸的虚拟货币交易,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,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。 因此,应认定原、被告买卖虚拟货币行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。

针对这些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,链得得App咨询了链得得链法团队,其负责人庞立鹏认为,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有两点值得注意:

1、2013年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和2017年《通知》均未直接否定比特币作为商品,接受方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。

二、《通知》、《公告》不属于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“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”。 法院不得以相关合同违反《通知》或《通知》的规定视为无效。

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链得得App注意到,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:原告以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”为由,认为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。货物”。

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:比特币矿机是用于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。 因日常消费需要,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范围,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的相关规定。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第一句规定:“消费者为日常消费而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,受本法保护。” 这篇文章明确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调整的范围是保障生活消费。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消费过程。 之所以法律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,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等生活需要时,在与市场经营者打交道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,其权益容易受到损害。 本案当事人购买比特币矿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后续的生产和盈利,属于生产和消费,不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。

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提到:本案中,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后对金融政策的研究,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,不符合申请初衷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。

庞立鹏律师向链得得app强调:本案中,买方拒收货物。 对此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一般规定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。 在此之前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。 但是,因买受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交付迟延或者买受人迟延收到标的物的,买受人承担毁损、灭失风险的时间点提前至买受人违约之日。协议(标的物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例外情况)。

他表示: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,在虚拟货币矿机交易中,卖家通常处于强势地位,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比较普遍。 由于矿机更新换代迅速,卖家延迟交付矿机可能给买家造成巨大损失。 为防范此类风险,买方在签订矿机销售合同时,应注意注明交货时间。

(本文为链得得App首发)